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区(市)及青岛高新区、青岛保税港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青岛高新区、青岛保税港区管委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