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服务网点规范管理的通知
(厦政旅〔2010〕152号)
各旅行社:
根据我局行评代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对我市部分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明察暗访发现:1、有的未能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2、有的标牌设置不显眼,不便游客识别;3、有的经营场所没有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项目混杂一起,不便游客咨询、洽谈等。对此,市旅游局高度重视,要求全市旅行社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规范要求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接受设立服务网点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的统一管理,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等服务,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备案登记。
三、服务网点名称、标牌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服务网点(门市部或营业部)三部分构成,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四、设立社应当依法与服务网点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五、服务网点的设立区域应当在厦门市行政区划内。
六、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其中标牌应设置在显著位置;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有接待游客的必要设施;宣传资料配备齐全,标有价目表,方便游客取阅;服务承诺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及投诉电话号码应公示等。
七、鼓励有条件的旅行社对所属服务网点的门面设计统一风格、统一标识、统一形象,为工作人员制作统一的工作胸牌,统一着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应设立“服务监督台”,工作人员的相片和工号牌应整洁公示在“服务监督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