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完善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对农机化的投入要逐年增长,重点加强对农机科技攻关、试验示范、推广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加大对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农机化技术培训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改善全市农机安全监理基础条件,保障各级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经费,逐步提高全市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在年度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推广经费。
(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及时公布年度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等,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要完善经销商管理制度,在由企业推荐经销商的基础上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将售后服务能力作为选择经销商的重要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补贴范围与标准,在稳定粮食生产机械补贴的基础上,要不断拓展补贴机具种类,对关键生产环节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秸秆还田、机械插秧、油菜的机播机收等重点环节农机作业实行作业补贴。积极探索农机以旧换新补贴办法,建立农机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机。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在贷款种类、额度、利率、期限、担保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优惠,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发展。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合理审慎确定抵押率,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为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型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发展农机互助合作保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农机保险和服务方式。
(四)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