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根据《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黄冈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黄政发〔2007〕49号)精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运行机制。省、市交通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道和重要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专项养护管理。各地要将每年县财政预算中用于乡(镇)的交通道路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辖区内的乡道、村道里程,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融资渠道,采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和路林置换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和支持义务养护农村公路。
四、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解决其执法主体资格,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和路政管理提供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路政管理队伍依法治路,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管理,不断完善日常路政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建立“专群结合”的治超工作网络,切实保护好农村公路。各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确保公路畅通。适时做好农村公路勘界工作,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五、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考核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并造成严重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办法,抓好养护管理工作;采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促进养护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方案,严格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