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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2.删除第五十一条。
  十四、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监督工作。”
  2.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3.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全省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年度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本行业、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集中力量实施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促使其产业化。”
  6.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科研机构整体改制为科技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7.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十五、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将第八条修改为:“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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