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5.将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介绍女性劳动者或者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或者调换工种,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或者向已招用的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责令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将法规条文中所有的“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
九、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将法规名称修改为:“《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3.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当地公安机关凭征收土地和农转非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人口的户籍关系。”
4.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非法占用或者出具假证明骗取征收土地农转非指标和招工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机关取消城镇户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将第三十二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将法规条文中所有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十、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