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民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5.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6.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2.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庐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