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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9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20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2.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有前款所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有第一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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