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共关闭取缔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企业543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的产业层次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但是,由于我市特有的产业基础和工业结构特点,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和水泥企业依然较多,个别地区的落后产能存在着死灰复燃现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产业层次和水平、强力淘汰落后产能、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大力度、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落实责任、分工合作”的原则,坚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通过采取产业政策引导和投资、环保、土地以及绩效考评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争3年时间,我市凡属淘汰标准范围的落后产能基本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基本建立、产业结构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界线和工作标准
(一)建材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平板玻璃平拉法(含格法)工艺,实心粘土砖;2011年底前,淘汰直径2.5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0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二)钢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吨及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三)铁合金、电石和镁砂行业。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密闭式电石炉除外),开放式电石炉。镁砂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1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土焙烧窑或土煅烧窑,烟尘排放浓度大于200毫克/立方米的生产设备,有效容积≤18立方米轻烧反射窑,有效容积≤30立方米重烧镁砂竖窑;2011年底前,淘汰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三率指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施的菱镁矿山。
(四)煤炭和焦炭行业。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单井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未申请技术改造的煤矿;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达不到规定回采率指标的煤矿;采用自然通风矿井;未采用壁式开采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包括无煤气回收利用与焦油回收利用的半焦(干馏煤)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8米的捣固焦炉。
(五)造纸和酒精行业。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1万吨/年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酒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3万吨/年以下的酒精生产工艺及装置(废糖蜜制酒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