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暴雨、暴雪、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等造成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0号令),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目标
以满足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为目标,构建与国家、省气象防灾减灾体系相衔接的现代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种类、频次、强度和损失等情况,积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和定期普查、日常调查制度,建设气象灾害数据库。要按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规划、建设、气象等部门,依照气象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