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更好地保护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程序管理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预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二、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进行预约登记,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订)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签订房源预留协议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不得捂盘惜售;接受预定的总户数不得超过准售房屋总套数。
三、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项目销售广告,不得盗用该企业其他项目预(销)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时公开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