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公积金、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购置或佩带贵重饰品或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三)家中拥有高价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或二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或不接受职业指导的,或不接受职业培训的,或经推荐就业岗位拒绝就业的;
(五)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家庭中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且不悔改的;
(七)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八)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家庭拥有多套住房,且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九)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十)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十一)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或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十三)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四)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具有本区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在需要申请住房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