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等部门《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地局、
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
民政部等11部委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省政府下发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按需认定。(只有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机构或组织提出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才可开展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项目无关的,民政部门不予审批。经核实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反馈给救助项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不交给申请人本人。)
(六)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