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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十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涉及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住建、人行蚌埠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四十七)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八)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一般及以上事故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市监察局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县、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九)严厉惩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的同时,有关发证机关应及时吊销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岗位安全资格等资质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或谎报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十)严格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为严格依法行政、查禁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按而未按规定上限处罚的;

  对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降低标准,造成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

  对企业“三违”、“三超”、违反“三同时”规定等行为的处理中应处罚而未处罚的;

  对应停产、停业、停建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或依法关闭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

  对将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的罚款返回被处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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