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遇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七)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地方性标准和产业升级规范要求,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十八)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条件论证,应邀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加。鼓励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申办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等社会化安全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所作出的评价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和取消其相关资质,按规定上限实施经济处罚。
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十)鼓励和引导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落实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政策措施,并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纳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三十一)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贴息和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