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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一)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在乡镇设立安全监管专门机构和人员,街道(社区)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并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十二)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事故,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死亡3人的事故,或者死亡人数虽未达到3人及以上,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十三)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设区域性、专业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以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依托的4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建设集应急救援指挥、演练、信息分析处理等为一体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十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在企业内部发布风险分析报告或预警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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