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四、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认真审查贷款投向,及时跟踪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要求,防止贷款挪作他用。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