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地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市、县(区)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以及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市、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经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尤其是对那些组织结构不健全、注册资本金不到位、主体身份不明确的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市、县(区)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营运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