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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10】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地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陆续成立了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市、县(区)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融资平台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与企业性债务的关系,扎实开展各项清理、核实、规范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机制,切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各地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抓紧对本地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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