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0〕37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据
卫生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等十部门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宁卫发[2009]488号)中的有关规定,现根据全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及药品加成政策,将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下同)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具体零售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不得高于附表中分别对其规定的具体零售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基本药物,可参照执行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三、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其所列价格仅为销售该企业产品时执行,销售其他企业同产品时不得执行此价格;附表备注栏中标注限价备案采购品种的,是指自治区药招办实行限价备案采购的基本药物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