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0〕49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现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降价后的头孢曲松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一所列价格。
二、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一中未列的同厂家同品种其他规格品,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对我区现行中标药品目录中附表一未列的同厂家同品种其他规格品,由自治区招标机构负责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我局将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中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在规格栏只标注装量的,其含量的不同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三、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一所列药品属同品规、同厂家的,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附表一规定价格的,按附表一规定价格执行;低于附表一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鉴于个别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价格(详见附表二)。默沙东公司生产的辛伐他汀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执行统一价格;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唑啉钠(头孢唑林钠)注射剂作为原研制药品的相关条件已改变,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执行统一价格。具体价格详见宁价商发[2009]41号。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分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