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3.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之前应当先经过审批立案程序。遇到紧急情况时或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之前难以做到先审批立案时,应边采取措施边报告,事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4.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不超过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部门执法机构提出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理建议,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说明理由。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
6.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8.行政执法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和结案报告等。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围绕本部门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继续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皖政〔1998〕47号),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