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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第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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