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0年11月25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法规之间不衔接以及与当前实际不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1、《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和网点建设配套费”。
(2)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2、《
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
(1)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按规定需要处理的国有资产。 ”同时,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青岛拍卖行或”。
(3)删除第七条。
(4)第九条修改为:“应缴公物的拍卖,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定保留价。 ”
“鲜活、易腐烂变质商品,应当及时处理。 ”
(5)第十一条修改为:“应缴公物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3、《
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五条中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同时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业学校学生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