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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1、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

  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纳入政府主导、全市统一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公开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基本药物采取量价挂钩的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2、加强中标药品购销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支付货款。生产企业要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并遵照合同按时、足量供应。配送企业要认真履行相关服务,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需要。

  (四)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09]472号),市经济信息化委督促本市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及时生产保证供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地方基本药物储备,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及时商卫生和财政部门提出储备的品种数量和落实所需资金,组织承储单位尽快收储,做到不缺货,不断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监管

  根据国家食药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市食药监局进一步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质量监管工作。开展对本市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批发企业、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供应渠道开展检查,使基本药物进、销、存源头可追溯,质量有保证。落实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进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建立本市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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