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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济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科委: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和用药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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