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
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在企业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的情况下,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2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工资水平也可以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零增长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即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时,应维持原有的工资水平。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