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密防范,着力建立渔业生产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纳入安全监管的涉渔“三无”船舶出海作业时,应随船携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自觉接受年检、年审。持有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捕捞船、辅助船仅限在船籍所在的省辖市管辖水域内生产,不允许跨市作业;养殖渔船仅限在指定养殖区内运行,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凡超出指定范围作业的,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要按照《
渔业法》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渔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按期缴纳渔船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书面承诺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任何国家和省的惠渔政策,不得更新改造、转让过户、改变作业类型。船舶必须配齐并有效使用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全员足额办理渔业保险,落实出海编组生产制度,进行专业管理培训,取得资质后方可上船作业。
(三)严肃执法,对不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予以依法整治。对经普查备案但不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渔业等部门依法将船舶扣押在港,对非法捕捞作业人员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处罚后,责令其限期转业。对书面承诺限期转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扣港船舶发还;对限期届满后拒不转业或书面承诺转业但仍继续非法捕捞的,依法没收船具并强制拆解。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源头管控,切实防止非法建造渔船下水作业。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渔船建造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造渔船。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由船厂或船东自行拆解,拒不拆解的,实施强制拆解。加大对违规船厂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登记、未取得渔船检验资质认可证书、非法从事渔船建造业务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停止其渔船建造业务;对取得渔船建造资质认可证书但非法建造渔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资质认可证书。对非法建造并已下水作业的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处置。
四、时间安排
清理整治工作分为甄别登记、清理整治、整治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甄别登记阶段(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月15日)。沿海各市、县(市、区)组织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甄别登记,将符合条件的船舶纳入安全监管。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