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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45号)


南通、盐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海洋渔业局、安监局制订的《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
“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
(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

  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而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属于社会船舶。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仍有2800多条涉渔“三无”船舶没有纳入规范的安全监管范围,已成为当前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有效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确保符合条件的船舶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二、整治对象
  在我省沿海海域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三无”船舶,以及船东户籍地为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的涉渔“三无”船舶。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把关,把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纳入安全监管。经普查备案的涉渔“三无”船舶,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船东是我省本地以渔业为生计的专业渔民且自愿接受管理,确系在船舶证书换发期间因故未申请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精神,一次性纳入乡镇船舶序列进行管理,由所在乡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统一核发临时渔船检验证书、临时渔船登记证书、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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