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办理及税收征缴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税款统一代征代缴,为社会组织提供税务发票。查处社会组织的偷税、漏税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审批工作,落实其公益性活动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负责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质监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申办、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机构代
码的年检、查询与日常监管。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外事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审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结算账户。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明确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协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报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执法监察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络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兼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执法监察技术设备,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