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内容。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
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
12.超期不年检、不换届,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
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乱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收费标准的审批和收费项目的审核。
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协同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维护联合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中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提出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及执行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组织乱收费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收费标准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