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综合考核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依据。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在综合考核评优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项目 | 序号 | 分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评价分值 |
住房保障任务60分 | 1 | 保障任务 | 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2分);制定实施方案(3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5分)。 | 10 |
2 | 资金落实 |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5分);积极争取中央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分);落实土地出让金额5%以上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其他资金(5分)。 | 25 |
3 | 土地供应 | 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 | 10 |
4 | 项目管理 |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手续完备,按期开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符合要求,竣工率达到规定。 | 15 |
制度 建设 20分 | 5 | 规划计划 | 规划编制符合当地实际及发展,科学合理,措施得当;年度计划有据。 | 5 |
6 | 统计报告 | 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统计分析有深度、有价值。 | 5 |
7 | 基础管理 | 设立了对外办事窗口,操作透明,程序规范(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3分);基础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落实到位(5分)。 | 10 |
住房 公积金管理 20分 | 8 | 规范化管理工作 | 管委会重大事项决策、内控制度健全、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接受社会监督渠道畅通(5分);资金存放合规,建立资金风险评估和担保防范体系,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审计稽查制度 (5分)。 | 10 |
9 | 业务发展指标 | 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增长率(3分);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个人贷款余额增长率(3分);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4分)。 | 10 |
总分 |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