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落实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7号)的有关规定,在对《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全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省监察厅负责实施问责。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