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0〕13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取得完税凭证
(一)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等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纳税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对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及两处以上工薪所得纳税按月自行合并申报等纳税人,由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明细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