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连霍线陕西境潼关至西安段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10〕205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国道主干线连霍高速陕西境潼关至西安改扩建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陕交字〔2010〕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新丰收费站K109+582迁至K110+329、靳家收费站更名为兵马俑收费站并从K114+300迁至K115+47、赤水收费站更名为华县西收费站并从K71迁至K68+130。
潼关主线(K0+262)、秦东(K4+420)、港口(K9+522)、华阴(K29+880)、夫水(K43+672)、华县(K61+588)、渭南东(K82+530)、渭南西(K90+000)等收费站站名、站址不变。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略)
该段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
六、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最终收费年限为20年,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收费站定员1050人(含已有640人),由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加大还贷工作力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