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根据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 市人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等一切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