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日哈政发法字[1994]第19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冬季江上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松花江段水域的冬季江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体育等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在封江、开江前,应当发布安全公告。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在江上通行。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危险冰面、清沟、冰窟窿周围设置安全标志,设定禁行区域。在禁行区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通行。
第六条 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江上游乐性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线路营运,不得脱线营运。
第八条 过往人员发生坠江事故时,在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及时救助,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的运输工具或过往车辆、行人发生坠江事故的打捞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组织。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