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并重,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与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责任,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十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全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完善委托执法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努力解决执法缺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对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权责交叉部分,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的监管职能、服务职能落实到位。政府法制机构对执法中存在的争议和矛盾要及时进行协调。
七、增强解决争议能力,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
(十九)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要求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受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调解等手段办案。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撤销案件分析制度,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树立行政复议权威。
(二十)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指派参与调查、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加出庭应诉工作。影响重大以及社会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规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二十一)建立矛盾纠纷解决联动机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体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有效发挥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效能。加强信访机构、复议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与人民法院的相互联系与沟通,完善调解、信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