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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


  (十二)规范行政服务行为。健全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明确并公开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依法、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行政电子监察范围,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咨询、查询和投诉等服务方式。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注重网络等各类载体舆情的汇集研判和处置。

  五、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从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遵循立法工作规律,突出制度建设重点,优化立法结构,提高立法质量,实行立、改、废相结合,着力推进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和政府运行基础性规范等制度建设,依靠制度凝聚共识、推动各项改革,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平息各种矛盾。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进一步拓宽立法计划和立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充分吸纳公众对立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推进对重大立法项目进行成本效益评估和立法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登记和备案情况,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未经登记备案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五)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对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适应重庆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修订或废止,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全方位提高执法队伍和人员的政治、法律、文化、道德修养和行政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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