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根据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是指东起尚志大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南起西十六道街、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北至友谊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和市政府规划确定的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中央大街路段及向两侧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和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的管理。
对步行街区居民庭院内的管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道里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发改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步行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保护步行街区内的建筑物、各类设施和环境。
第六条 对步行街区内的保护建筑,依照国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持步行街区原有的道路线型、空间尺度和有特色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