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设计过程中的选址指导和协调。
市水利局参与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负责解决“项目村”饮水困难问题。
市市政委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行业指导;结合示范项目的实施,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
市林业局负责结合实施“森林工程”,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水土涵养工作的支持;参与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等;累计新安排50个“项目村”、1000万元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集中供水的饮用水源地植被修复、维管,村民聚居点绿化工程等。
市卫生局负责结合卫生村建设,在农村改厕等项目安排中,累计新安排100个“项目村”、500万元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
(四)示范区县职责。
示范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工作,贯彻示范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整合部门资源,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年度考核。
示范区县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规划、市政、林业、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
涉及示范的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原则上为示范项目业主,对项目申报、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
(五)强化目标考核。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逐年与示范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示范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财政局、环保局与项目业主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示范工作纳入市政府有关部门、示范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环保系统目标任务考核。
二、加强示范管理,强化信息沟通
(一)加强例行检查。
对典型示范区,市环保局定期组织部分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工作协调和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建设进度。
对其他示范区域,市环保局视情况组织进行抽查,督促工程进度,协调、指导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项目管理。
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专业队伍运作,片区推进”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强化项目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等专业资质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