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铎
2010年10月27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的管理工作。”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停车泊位以外或者停车场外随意停放。”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步行街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步行街内随意露宿,流浪乞讨等;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随意散发印刷品广告;
(四)非法揽客;
(五)携带犬类等动物;
(六)影响步行街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在每日6时前进行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