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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政发[2010]74号)
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我市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仍按原批复的政策继续执行。
请认真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政策,严格按规定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挤占和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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