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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

  各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县以上公路、铁路、水库周围、主要河流、乡级公路两侧及城镇周边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禁止采取皆伐方式进行森林采伐作业。采取二次渐伐作业方式的,第一次采伐林分总蓄积量不得超过50%,伐后要及时进行冠下更新。当更新的幼树生长受到抑制时,进行第二次采伐,可伐掉全部保留木。郊区对刺槐林采取平茬和改造相结合的方式经营,宜平则平,宜改则改,独立小班且单块面积不足1公顷的可以全面平茬,平茬间隔期为3-5年。因郊区栽种刺槐的地方立地条件较差,为避免大面积采伐影响景观,造成水土流失,独立小班且单块面积不足1公顷的可以全面平茬,采伐间隔期为3-5年;单块面积超过1公顷,采取保留带30米、采伐带宽30米的方式作业,保留带采伐间隔期为1年,采伐带采伐间隔期为3-5年。
  环城森林公园中划入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须经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森林采伐审批手续。
  四、强化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封山育林工作,切实加强对封山育林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将任务、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要确保建设资金投入,除上级拨付外,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所需管护费用由县(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要严肃查处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割草、割灌、修枝、开荒、放蚕、狩猎、采矿、采砂、采土、采种、采脂、采挖树木、私埋滥葬、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其它不利于林地保护、林木生长繁育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育林力度,坚持封育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对重点封育地带采取人工植苗、移栽和抚育措施,以提高封育效果。要坚持堵疏结合,大力营造薪炭林、饲料林,积极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切实解决群众生活用柴和牲畜饲料供给问题。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以及业务、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务、农委、畜牧、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执法严明的执法队伍。同时联合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加大对封山育林的宣传力度和对封育区的巡查管护以及对违法违规现象处理的力度。对违反禁止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封山育林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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