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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16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自2004年1月1日起,全市郊区实施了全面封山育林工作。近7年来,封山育林成效显著,森林质量明显提高,郊区森林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巩固封山育林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兴林富民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育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利用宣传标语、横幅、牌匾等多种形式,营造封山育林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规定》等封山育林政策以宣传单等形式印发至千家万户,同时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农户特别是牛羊养殖户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强化制度,科学制定方案
  要尽快制定封山育林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并将实施方案报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负责森林经营、森林公安、资源林政、生态公益林、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的执法人员和护林员学习相关文件政策和业务知识,依法规范开展封山育林工作。
  三、强化重点,明确封育内容
  封山育林期限暂定为2011年至2015年末。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划出封山育林区,重点包括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坡度大于35°和土质瘠薄、岩石裸露、活动跳石塘等地方;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块。各县(区)要按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界定封山育林区,划清四至,设立标牌。
  封山育林区内的生态公益林,要按照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进行管护,禁止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封山育林区内的自留山要本着打柴留树的原则进行经营,每亩应均匀保留目的树种,适宜保留株数并按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DB21/706-200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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