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基层供销社是直接为农服务的经营组织,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供销合作社,鼓励其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探索建立对农民社员让利优惠和“二次返利”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理顺组织体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管理体制,改进服务方式,办成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社,使之真正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网络终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替代已经破产、解散、功能退化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二)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经济的支柱,因此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结构,集中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企业。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强化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进一步转变供销联社职能。市、县(区)供销联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为适应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市、县(区)供销联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一是研究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二是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是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各类行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平台。四是强化县(区)供销联社的服务功能,突出抓好县域经营服务网络配送中心建设工作。两县和市城区供销联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因此要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机关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和城区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和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一)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市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