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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
(本政发〔2010〕2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全省县域经济现场会和城区经济现场会议精神,促进县、区(含本溪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溪太子河新城、本溪水洞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本溪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本溪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以下统称为产业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两年翻一番”和“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市政府现就扩大县、区(产业园区)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由县、区(产业园区)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1.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及南芬区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具体内容分别详见附件1、2)。
  2.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部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3.各产业园区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
  二、由县、区(产业园区)行使其它相关经济管理权限
  4.须申报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5.须申报国家、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区有关部门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经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
  6.5000万元以下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到县、区,由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7.各产业园区负责编制本区域内的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改变城区土地审批方式,设立本溪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分局、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分局和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负责该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服务工作。
  9.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按一定比例提前分解下达给县、区,保证县、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的,由县、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10.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的环评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环保部门负责。
  11.实行“核定基数、增量分成”的办法,在保持上年财政上缴基数的基础上,各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市级以上企业新上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实行五五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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