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4.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行政首长要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35.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县(区)政府要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查规定、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36.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加大财政预算执行和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力度,进一步深化金融和企业审计工作,积极推进、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37.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及新颁布规范性文件周年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健全高效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
(九)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
38.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等形式学法不少于4次;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实行行政机关人员学法制度,组织学习相关的依法行政知识,每年学习不少于4次。
39.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学习培训、考核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每年在公务员培训中安排行政知识培训,并明确学习内容、培训方式、学时要求和考试标准,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研讨班或培训班,并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