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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2次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将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考核分数为90分以下的,所得分数除以9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3.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奖励;连续两年考核分数为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或解除初始签订的合同。
  具体奖惩办法由县(区)卫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和细化《本溪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本溪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本溪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格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本溪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略)
  本溪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略)
  本溪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略)

  附件4:
本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为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任务,做好我市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的要求,结合《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县(区)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工作,做到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四是坚持合理使用药品,严格规范操作原则。
  第二条 总体目标。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条 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范围。全市城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设置在乡(镇)的县级医院和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也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诊疗活动中优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的比例。

第二章 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第四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遵循由省级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原则。具体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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