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本溪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文件精神,全面建立激励机制。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本溪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实施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行政、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7)群众评价与日常监管情况。
详见《本溪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新农合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本溪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体检、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转诊服务等内容。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详见《本溪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区)卫生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依据《本溪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本溪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溪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本溪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组织考核,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对考核进行复核与监督。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
1.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考核部门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2.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汇总,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